摘要
婚约问题在我国被视为道德问题 ,而基于婚约关系而产生的“准夫妻关系”和“准姻亲关系”又非常密切 ,因此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 ,需要法律调整。婚约性质从本质上说应属特殊的契约。处理婚约关系的首要任务在确定婚约成立的时间。婚约关系的存在会产生特定的诉讼法上的效果 ,并使婚约当事人负有特定义务。婚约解除后相互赠送的财物因失其基础应当返还 。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36-39,5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