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长期、大量排放核污水入海所带来的风险,并伴随对植物、动物和人类短期或长期的影响。中国对日本水产品实施了全面暂时性进口禁令。而采取这一临时措施是否符合依照风险预防原则行事的准则,即是否存有紧迫性,是否满足证据条件抑或存有实施临时措施的例外情况等,可参考MOX工厂核废料加工案。经对该案及现实情况分析可知,中国作出的进口禁令虽不满足紧迫性这一先决条件,但基于损害一旦发生将对环境和人类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中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该措施旨在敦促日本修正核污水处理方法,且符合中国实施进口禁令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故该进口禁令的实施具有合法性。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3年第2期314-330,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留金选[2022]87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206270151)的阶段性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问题研究”资助(19JJD8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