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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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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续上期)2.铀矿开采后果的清除在以下矿产资源地段进行:(1)除本法第164条第3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情况外,在已终止其矿产资源利用权的矿产资源地段;(2)在矿产资源利用人打算归还国家的矿产资源地段(矿产资源地段的一部分)。3.如果在本条第2款第1项所述的情况下,对该矿产资源地段的矿产资源利用权被终止的人而言有义务:(1)在矿产资源利用权终止之日起2个月内,批准并提交有关铀矿利用后果的清除方案,以通过本法所规定的鉴定;(2)在铀矿开采后果的清除方案中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地段开采后果的清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亚信息》 2025年第2期38-39,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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