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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事保证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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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事保证本质为一种合同关系,人们可基于私法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而设定,即使国家干预,也不能从根本上否认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基于双方所做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这是民法精神的体现。担保法是民事实体法,具有任意法本质,如果某项担保行为未被担保法加以规定,只要该行为没有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能得出无效的结论。
作者 魏丹枫
机构地区 哈尔滨商业大学
出处 《世纪桥》 2014年第4期47-48,共2页 Bridge of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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