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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的立法技术及对普通法的变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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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是按照审判活动中通常出现的证据事项的顺序组织的,它采用了娴熟的立法技术,使得该法清晰、可读,成为一部使用者友好型的立法。从技术角度看,《1995年证据法》这种统一证据法并不是无所不包的证据法典,不是就普通法和早期的制定法所进行的重述。它对许多普通法证据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但是并没有完全取代普通法。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对于我们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 王进喜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6-38,共13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IRT0956)项目的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6

  • 1J. B. Thayer, 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 Co, Boston, 1898, p.266.
  • 2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ssion, Evidence, ALRC 38 (1987), at para. 28.
  • 3Id. at para. 35.
  • 4Id. at para. 28.
  • 5Id. at para. 34.
  • 6[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 7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56条.
  • 8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135条和第136条.
  • 9New Zealand Law Commission, Evidence Law: Codification -A Discussion Paper, 1991, p. 3.
  • 10澳大利亚《1903年司法法》第80条.

同被引文献43

二级引证文献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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