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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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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杨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1-8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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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邱嘉敏 韩天雄.《警惕误导、构筑诚信根基》[N].《国际金融》,2002年4月18日.
  • 2苏好朋 杨振山 桑德罗·斯奇巴尼.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
  • 3苏好朋 杨振山 桑德罗·斯奇巴尼.《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A].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
  • 4Hiois v Northern Mutual Ins Co ,230Pa Super 511 327 A 2d 36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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