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流域则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立法尊重流域特性、实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在经历了淮河流域污染之痛后应该吸取的教训。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水污染的流域特性,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流域综合控制体制和法律制度。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5-103,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2JAZJD820006)